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三十天内,依法委托我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撤销注册不当复审不包括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裁定程序和注册不当裁定程序中被撤销的商标。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人指经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原商标注册人。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主要围绕着注册商标是否连续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等。
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申请人所需材料:
1、《撤销商标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代理委托书》
2、附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
3、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以上各项申请所需申请书、代理委托书均由本所提供,并由公司总裁签字或企业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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